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水家电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第一条: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水家电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)是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: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协会领导下,为进一步发展、推广、应用水家电技术,推动水家电行业技术进步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,促进行业信息沟通与交流,为行业经济与技术发展作出努力。
第三条: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,积极促进各会员单位开展科技开发、应用推广,产品的市场开拓,技术交流和培训,信息交流与咨询服务,努力为广大水家电厂商、及用户服务。
具体主要任务:
1、协助有关方面组织技术力量,积极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水家电新品种、新设备。
2、组织水家电技术咨询、系统设计、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服务和培训。
3、与有关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部门合作设计、开发、并为住宅小区水家电系统设计与安装服务。
4、承担组织技术项目攻关和有关技术评定和鉴定。
5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交流、技术讲座、技术培训,积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,组织出版有关专业书籍和定期出版《水家电专刊》。
6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引导水家电行业市场行为逐步趋向规范。举办各种展销会、订货会,开拓市场,扩大行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。
7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水家电有关标准与设计安装规范。
8、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委托的任务。
第四条: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、常务委员、委员若干名。主任、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报协会批准后产生,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。
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三年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。
专业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常务委员组成主任会议,为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。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须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五条:专业委员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,也可以在社会中自行发展会员。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须按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,办理协会以及专业委员会会员入会手续,同时,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发展的会员应同时成为协会的会员。
第六条: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议领导下,设立办公室,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;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,但应报协会批准,
第七条: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,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。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,实行专款专用。协会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上,可以收取一定比例(具体协会自定)的费用。
第八条: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主任会议通过后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由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规定,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专业委员会的注销,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,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专业委员会注销后,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。
第九条:本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第十条: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。
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2006年11月28日
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第一条: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)是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: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协会领导下,为进一步发展、推广、应用家用中央空调技术,推动家用中央空调行业技术进步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,促进行业信息沟通与交流,为行业经济与技术发展作出努力。
第三条: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,积极开展科技开发、应用推广,产品的市场开拓,技术交流和培训,信息交流与咨询服务,努力为家用中央空调厂商、及广大用户服务。
具体主要任务:
1、为国外著名厂商与国内家用中央空调厂商合资、合作牵线搭桥,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。
2、协助有关方面组织技术力量,积极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家用中央空调新品种、新机组。
3、组织家用中央空调技术咨询、系统设计、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服务。
4、与有关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部门合作设计、开发、并为住宅小区家用中央空调设计与安装服务。
5、承担组织技术项目攻关和有关技术评定和鉴定。
6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交流、技术讲座、技术培训,组织出版有关专业书籍和定期出版《家用中央空调》报。
7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引导家用中央空调行业市场行为逐步趋向规范。举办各种展销会、订货会,开拓市场,扩大行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。
8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家用中央空调有关标准与设计安装规范。
9、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委托的任务。
第四条: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主任、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报协会批准后产生,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。
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三年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。
专业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组成委员会议,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五条: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,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,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。在协会会员中发展会员,可以由协会安排,也可以由委员会吸收,但须报协会理事会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,按照市社团局规定,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,同时必须成为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的会员,按协会规定的程序,办理会员入会手续,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。
第六条: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议领导下,设立办公室,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;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,但应报协会批准,
第七条: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,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。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,实行专款专用。协会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上,可以收取一定比例(具体协会自定)的费用。
第八条: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主任会议通过后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由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规定,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专业委员会的注销,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,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专业委员会注销后,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。
第九条: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第十条: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2002年7月18 日
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家电维修委员会工作条例
第一条: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电维修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是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: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协会领导下,为家电维修企业、为消费者服务,提高维修企业经济效益,社会效益,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,当好家电工业发展的配角。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。
第三条:委员会的任务是:
1.开展对上海家电维修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、收集和整理工作,配合政府部门及协会进行家电维修行业的整顿、协调,并为协会制定家电行业规划提出建议。
2.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,组织同行间交流工作。
3.维护维修行业的合法权益,提高维修服务质量,组织同行间交流合作。
4.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家电维修企业的有关标准,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地区家电维修费用标准,以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。
5.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,在政府部门和协会的指导下,对家电维修人员进行有关技术、业务水平的考核评定。
6.开展咨询服务,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,组织技术、管理经验交流。
7.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。
第四条: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主任、副主任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报协会批准后产生。
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。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委员会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。
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组成委员会议,为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委员会审议通过,并报协会备案。
第五条: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,本委员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,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会员,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。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,必须符合委员会的业务范围,同时必须成为协会会员。
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,须经委员会议同意,报协会理事会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,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,由委员会报协会批准,加入协会后,再由委员会吸收为会员。
第六条:委员会在委员会议领导下,设立办公室,具体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;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,但应报协会批准。
第七条: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,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。协会对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,可以实行专款专用。协会在加强财会管理的基础上,可以提取一定比例(具体协会自定)的费用。委员会的财会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。
第八条:委员会涉及到主任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委员会议通知后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由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规定,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委员会的注销,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,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委员会注销后,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。
第九条: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第十条: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2008年12月18日
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智能化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第一条: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智能化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)是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: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,为进一步发展、推广、应用智能化技术,推动智能化行业技术进步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,促进行业信息沟通与交流,为行业经济与技术发展作出努力。
第三条: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,积极促进各会员单位开展科技开发、应用推广,产品的市场开拓,技术交流和培训,信息交流与咨询服务,努力为广大智能化厂商、用户服务。
具体主要任务:
1、协助有关方面组织技术力量,积极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智能化新品种、新设备。
2、组织智能化技术咨询、系统设计、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服务和培训。
3、与有关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部门合作设计、开发、并为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与安装服务。
4、承担组织技术项目攻关和有关技术评定和鉴定。
5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交流、技术讲座、技术培训,积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,组织出版有关专业书籍和不定期出版《简报》。
6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引导智能化行业市场行为逐步趋向规范。举办各种展销会、订货会,开拓市场,扩大行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。
7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有关标准与设计安装规范。
8、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委托的任务。
第四条: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、常务委员、委员若干名。主任、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报协会批准后产生,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。
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。
专业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常务委员组成主任会议,为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。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须经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五条:专业委员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,也可以在社会中自行发展会员。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须按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,办理协会以及专业委员会会员入会手续,同时,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发展的会员应同时为协会的会员。
第六条: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议领导下,设立办公室,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;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,但应报协会批准,
第七条: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,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。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,实行专款专用。协会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上,可以收取一定比例(具体协会自定)的费用。
第八条: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主任会议通过后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由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规定,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专业委员会的注销,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,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专业委员会注销后,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。
第九条:本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十条: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。
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2021年12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