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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
        浏览次数: 日期:2016年9月23日 15:00

       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        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
          第一条: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)是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          第二条: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协会领导下,为进一步发展、推广、应用家用中央空调技术,推动家用中央空调行业技术进步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,促进行业信息沟通与交流,为行业经济与技术发展作出努力。
          第三条: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,积极开展科技开发、应用推广,产品的市场开拓,技术交流和培训,信息交流与咨询服务,努力为家用中央空调厂商、及广大用户服务。
          具体主要任务:
          1、为国外著名厂商与国内家用中央空调厂商合资、合作牵线搭桥,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。
          2、协助有关方面组织技术力量,积极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家用中央空调新品种、新机组。
          3、组织家用中央空调技术咨询、系统设计、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服务。
          4、与有关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部门合作设计、开发、并为住宅小区家用中央空调设计与安装服务。
          5、承担组织技术项目攻关和有关技术评定和鉴定。
          6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交流、技术讲座、技术培训,组织出版有关专业书籍和定期出版《家用中央空调》报。
          7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引导家用中央空调行业市场行为逐步趋向规范。举办各种展销会、订货会,开拓市场,扩大行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。
          8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家用中央空调有关标准与设计安装规范。
          9、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委托的任务。
          第四条: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主任、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报协会批准后产生,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。
         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三年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。
         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组成委员会议,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。
          第五条: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,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,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。在协会会员中发展会员,可以由协会安排,也可以由委员会吸收,但须报协会理事会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,按照市社团局规定,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,同时必须成为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的会员,按协会规定的程序,办理会员入会手续,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。
          第六条: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议领导下,设立办公室,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;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,但应报协会批准,
          第七条: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,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。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,实行专款专用。协会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上,可以收取一定比例(具体协会自定)的费用。
          第八条: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主任会议通过后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由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规定,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         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,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,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         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,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。
          第九条: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          第十条: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
       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2年7月18 日

        所属类别: 家电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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