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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电维修委员会工作条例

        浏览次数: 日期:2016年10月10日 13:39

       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        家电维修委员会工作条例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一条: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电维修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是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        第二条: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协会领导下,为家电维修企业、为消费者服务,提高维修企业经济效益,社会效益,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,当好家电工业发展的配角。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。
        第三条:委员会的任务是:
          1.开展对上海家电维修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、收集和整理工作,配合政府部门及协会进行家电维修行业的整顿、协调,并为协会制定家电行业规划提出建议。
          2.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,组织同行间交流工作。
          3.维护维修行业的合法权益,提高维修服务质量,组织同行间交流合作。
          4.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家电维修企业的有关标准,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地区家电维修费用标准,以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。
          5.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,在政府部门和协会的指导下,对家电维修人员进行有关技术、业务水平的考核评定。
          6.开展咨询服务,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,组织技术、管理经验交流。
          7.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。
        第四条: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主任、副主任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报协会批准后产生。
          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。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委员会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。
          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组成委员会议,为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委员会审议通过,并报协会备案。
        第五条: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,本委员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,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会员,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。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,必须符合委员会的业务范围,同时必须成为协会会员。
         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,须经委员会议同意,报协会理事会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,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,由委员会报协会批准,加入协会后,再由委员会吸收为会员。
        第六条:委员会在委员会议领导下,设立办公室,具体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;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,但应报协会批准。
        第七条: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,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。协会对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,可以实行专款专用。协会在加强财会管理的基础上,可以提取一定比例(具体协会自定)的费用。委员会的财会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。
        第八条:委员会涉及到主任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委员会议通知后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由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规定,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          委员会的注销,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,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          委员会注销后,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。
        第九条: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        第十条: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         

        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
        2008年12月18日

        所属类别: 家电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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